新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发布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3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曾于2022年6月就《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申报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申报标准规定》”)最终于2024年1月26日正式公布生效。

新《申报标准规定》提高了营业额标准,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申报数量,而交易方的行政审批成本也将相应减轻。新《申报标准规定》最终删除了此前针对“猎杀式收购(killer acquisitions)”(或称“掐尖收购”)的拟新增申报标准,但重申了针对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主动调查权。

提高营业额标准

新《申报标准规定》采纳了《申报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提高参与集中经营者的营业额标准作为申报门槛的建议:

1.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此前标准为100亿元)或者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此前标准为20亿元)

并且

2. 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此前标准为4亿元)

删除此前针对“猎杀式收购”的拟新增申报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新《申报标准规定》最终删除了《申报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颇具争议的针对涉及大型企业交易的拟新增标准,即要求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的大型企业在收购另一企业或与另一企业合并时,若(1)对方的市值(或估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并且(2)对方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占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则应当进行申报。

这一拟新增申报标准一经公开征求意见即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核心实操问题包括如何在不同交易背景下适用该标准时保持客观准确性和一致性,尤其是“市值(或估值)”如何计算会给经营者自行评估带来不确定性。而通过删除该标准,最终申报标准沿用了此前更为清晰简明的营业额标准机制,有利于经营者自我判断相关交易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从而遵守申报规定。另一方面,新《申报标准规定》重申了总局有权主动审查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与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的立法原则保持了一致性,且总局可以此为据主动调查“猎杀式收购”。

实践中,“猎杀式收购”的确涉嫌通过清除潜在或新生的竞争对手而引发竞争问题,这一潜在风险在高科技领域尤甚。其他主要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纷纷通过立法应对这一问题。例如,欧盟委员会鼓励欧盟成员国将尚未达到欧盟和成员国申报门槛的交易(包括已完成的交易)提交审查,此外,根据《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被指定为“看门人(gatekeeper)”的企业有义务事先(即在相关交易交割前)向欧盟委员会报告所有涉及数字领域服务或能够收集数据的交易;而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于2023年12月发布了修订版合并指南,正式确立了其审查“猎杀式收购”的立场。尽管中国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相关立法中尚未明确涉及这一问题,但可预期总局会在未来的执法审查案例中提供实操指导。

其他重点

新《申报标准规定》重申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未依法申报情形的调查权,这将继续是总局的执法重点。事实上总局一直在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关注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的交易。2023年9月总局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经营者集中指引》”),其在结合经营者集中领域常见风险点的基础上,就合规管理体系各要素提出了更有针对性、更贴合企业合规工作实践的指导。正如《经营者集中指引》中所鼓励的,我们建议大型集团企业在各层级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新的申报标准并不会改变这一立场(参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文章)。 

新《申报标准规定》并未涉及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机制其他实体方面(如“控制”的概念、“抢跑”行为的认定以及营业额的计算等)的修改,我们此前发布的文章中针对前述实体方面的细节均有阐述。

考虑到新《申报标准规定》自发布即刻生效且未规定宽限期,这可能造成过渡期内程序上一些实操问题。例如,针对已经提交(无论总局是否已受理)的未达到新申报标准的交易申报,交易方可能需要撤回申报;一些尚在推进中的并购交易按照此前申报标准约定的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也不再适用。